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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章 刑徒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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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相关史料记载,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秦国,全国各类刑徒有70万之众,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.3%,也是当时16岁到56岁劳动力人口总数的10%。刑徒中不乏像英布(因为犯法被判处黥刑,人称黥布)之类真真的犯罪之徒、江洋大盗及逃兵。这些刑徒都是干重活苦活的壮劳力,从能够生存下来这一点来看,他们是心理强硬、意志坚强、体格强健、孔武有力的人物。疏于对他们的管理,就会危及到秦朝政权的安全。于是,秦朝在把各类刑犯集中看管起来修筑皇陵、驿道、长城,实行和强化劳役管制的同时,还就讯问、居赀赎债(劳役抵罪)、囚服穿着、刑具佩带、顶替赎免、发放衣食、监督管制等等,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。
  一、赎罪抵刑制度
  即“居赀赎债”制度。就是令犯人或欠债人住在规定的场所劳动,以抵偿赎金或债务。这是一种重刑轻惩、劳动改造、缓解矛盾对立、增加社会财富的制度。“居赀赎债”的对象,包含了无力缴纳赔偿及官府欠债者、公士、葆子、宗室人员、少数民族等类型的各种罪犯。赎刑的类型包括代己赎刑、待人赎刑、用家奴和财产为己赎刑等多种方式。
  其一,自己劳役抵债。如果罪徒无力缴纳赔偿及官府欠债,就让他从判罪之日起用劳役抵偿债务,每劳动一天抵偿八钱;由官府给予饭食的,每天抵偿六钱。在官府服劳役、由官府给予饭食的,男子每餐三分之一升,女子每餐四分之一升【司空6:a有罪以貲贖及有責(債)於公,以其令日問之,其弗能入及賞(償),以令日居之,日居八錢;公食者,日居六錢。居官府公食者,男子參,女子駟(四)203】。
  其二,他人代己赎罪。只要是“顶罪人”身体强弱相当,允许代替自己以劳役抵罪。在允许代己赎罪的前提下。又区别了一些特殊处理情形。一是作坊主和商买主欠债的,不得由他人代替;二是一家有两人以上用劳役抵偿罚赎债务而无人看家守门的,可以放出一人,叫他们轮流服役;三是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的犯人,请求他人和自己一起服役,可以允许,但不能免除请求人自己的徭戍义务【司空6:d居貲贖責(債)欲代者,耆弱相當,許之。作務及賈而負責(債)者,不得代。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(債)而莫見其室者,出其一人,令相為兼居之。居貲贖責(債)者,或欲籍(藉)人與并居之,許之,毋除繇(徭)戍204】。
  其三,以自愿戍边赎人,用缴钱救赎流放。无罪者可以用自愿戍边将其亲人赎免为庶人。百姓的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,百姓本人没有流放罪、自愿戍边五年而不算作戍边时间的,可以允许他们用自愿戍边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。愿缴钱款救赎流放罪的,每缴纳八钱抵一天刑期【司空13:百姓有母及同牲(生)為隸妾,非適(謫)罪殹(也),而欲為冗邊五歲,毋賞(償)興日,以免一人為庶人,許之。或贖䙴(遷),欲入錢者,日八錢205】。
  其四,赎囚者必须体壮,替人为囚。允许用二个壮年人赎回一个筑城囚犯,用一个壮年人赎回一个60岁以上的老年囚犯,或者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个子囚犯及妻子。用来顶罪的必须是男子,用顶罪人得作囚徒。从事文绣女织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替,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【仓律25: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,許之。其老當免老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,許之。贖者皆以男子,以其贖為隸臣。女子操文紅及服者,不得贖。邊縣者,復數其縣206】。
  其五,可以用家奴及牲口抵赎刑债。背负罚赎债务的百姓,如果拥有一个男奴或女奴、一头马或牛,请求用男女奴隶、牛马牲口抵偿劳役的,可以允许【司空6:g百姓有貲贖責(債)而有一臣若一妾,有一馬若一牛,而欲居者,許207】。
  其六,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诸侯及子女,判处耐刑以上罪刑的,可以赎罪【法律答问148:「真臣邦君公有罪,致耐罪以上,令贖。」可(何)謂「真」?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「真」。●可(何)謂「夏子」?●臣邦父、秦母謂殹(也)208】。在赎罪的问题上,少数民族的诸侯及子女和汉人一样,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。原文中的“真”,指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父母生的孩子;“夏”,指父亲为臣属于秦国的少数民族,母亲是秦人而生的孩子。
  其七,无爵位的宗室子孙判处赎刑的可以赎罪,权利与最低爵位者公士相同【法律答问154:內公孫毋(無)爵者當贖刑,得比公士贖耐不得?得比焉209】。
  除此之外,还有并非属于囚徒管理性质的军功,也可以用于赎罪。详见《第十四节军功奖赏规定2》。
  二、划等分级的囚服刑具使用规定。
  对重刑囚徒使用囚服刑具,是为了湮灭囚徒的反性、限制他们的自由,利用社会舆情对刑徒造成心理压力,以增强监管效果。秦朝在利用这一手段的时候,按囚徒的身份地位和罪行严重程度,分类制定了囚服穿着,刑具佩戴监管制度,使囚服刑具使用制度打上了封建宗法等级的烙印。
  1.公士(秦人社会身份分20等级。公士为秦社会身份最低等级者)以下身份用服城旦、舂的劳役以抵偿赎金、抵赎死罪的刑犯,不必穿红色囚服,带脚镣手枷(木械、黑索和胫钳);不加耐刑(剃去胡须和鬓毛的羞辱刑)的鬼薪(为祠祀鬼神伐薪的男犯)、白粲(为祠祀鬼神择米的女犯),下吏等犯人、以及抵偿罚赎债务服城旦、舂劳役的私家奴婢,都得穿红色囚服,带脚镣手枷,并加以监管;如果让他们逃跑了,监管者有罪【司空6:b公士以下居贖刑罪、死罪者,居於城旦舂,毋赤其衣,勿枸櫝欙杕。鬼薪白粲,羣下吏毋耐者,人奴妾居贖貲責(債)於城旦,皆赤其衣,枸櫝欙杕,將司之;其或亡之,有罪210】。【划入法律类】
  2.葆子(因父兄的功绩而授任的官职。年奉二千石以上)以上身份的罪官刑爵,可以用劳役来抵偿赎刑直到赎死之罪。他们都在官府服劳役,不加监管。不穿囚衣、不戴刑具。服刑期间若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,县令、县丞和该官府的司法官都会获罪【司空6:c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,居於官府,皆勿將司。所弗問而久‖(繫)之,大嗇夫、丞及官嗇夫有罪211】。
  3.对城旦舂(判有重罪的筑城刑徒)的穿着、脚手、出行、刑具使用的管制规定。城旦舂要身穿红色囚服,头盖红色毛巾,带脚镣手枷(老年的城旦不必监管;有指名须监管的,加以监管)。城旦舂外出服役的,不准走近市场,不准在市场门外停留休息,必经市场中间的,应绕行,不得通过……【司空11:城旦舂衣赤衣,冒赤‖(氈),拘櫝欙杕之。仗城旦勿將司;其名將司者,將司之。舂城旦出繇(徭)者,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;當行市中者,回,勿行……212】。
  三、刑徒授粮授衣规定
  秦帝国在经过长期的兼并战争统一七国之后,全国人口大减,要增加生产,推进社会,最缺的是人力,迫切需要发展人口。而发展人口,当然也包括归降的各国战犯、各类刑徒这类人的人口繁育。因此,服刑的也不能让他们饿死或冻死。基于迫切需要增加生产、发展人口的这一现实,秦朝制定了十分细致、甚至有些人道的官府给刑徒授衣授食的规定,这在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是没有过的。
  具体内容详见本章《第二十节•刑徒授粮授衣规定》条目。
  四、刑徒的农忙假规定
  役徒农忙放假40天。以劳役抵偿罚赎债务的刑犯,可以在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,回家农作各二十天【司空9:居貲贖責(債)者歸田農,種時、治苗時各二旬213】。
  五、牢头的指派和使用规定
  牢头是监犯管理的底层力量。秦律对牢头的指派和使用,规定在对象上不得用劳役抵债人监率筑城犯,人数上管筑成犯的司寇(牢头)一人监率筑成刑犯、抵债苦役20人。牢头不够时,可以用在官府服役的牢犯、或已经服役三年的牢犯当牢头【司空10:毋令居貲贖責(債)將城旦舂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,令隸臣妾將。居貲贖責(債)當與城旦舂作者,及城旦傅堅、城旦舂當將司者,廿人,城旦司寇一人將。司寇不‖(足),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,以為城旦司寇214】。
  在用途上不得任用牢头(司寇)办官府的差事,比喻作官府的车僕、烹炊、养护、看守或其他的事。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,一定要重新请示【司空12:司寇勿以為僕、養、守官府及除有為殹(也)。有上令除之,必復請之215】。
  ★小结:囚犯管理制度,反映出四个问题:⑴秦代有抵赎、顶罪制度;⑵用劳役抵偿罚款以及官府欠债罪行的,应按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执行,不能久押不讯;⑶官府要给刑犯发粮衣服,粮款衣款由刑犯以劳役作抵偿;⑷刑犯的身份不一样,管制的尺度也不同;(5)不笞打毁损器物的刑犯,管理官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[弗輒治(笞),吏主者負其半]。这几条说明,秦代的等级特权观念,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,直至渗透到了监狱、监犯管制领域,同样,秦代的连带问责也存在于监犯管制领域,甚至有些追究过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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