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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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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秦代的责任追究制度,是秦国和秦朝两个历史阶段官吏管理制度极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。我们把它单拟一节,以便于系统地观察秦代的官吏责任追究的全貌。
  中国古代责任追究的历史源远流长。早在2500年多前的周朝,就有责任追究的记载。《周礼•地官》认为,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。“百姓不亲,五品不训,则责司徒(《尚书•大传》)”,“群臣不正,人道不和,国多盗贼,人怨其上,则责之司徒(《韩诗外传》)”;再如司空,《韩诗外传》曰:“山陵崩陁,川谷不通,五谷不殖,草木不茂,则责之司空”,“沟渎拥遏,水为民害,田广不垦,则责之司空(《尚书•大传》)”;又如司马,《尚书•大传》曰:“蛮夷猾夏,寇贼奸宄,则责之司马。”
  责任追究的思想演化成为一种制度,则经历了一个从惩罚失责人员—→加罚分管官吏—→追究上级官长的历史过程,也就是从“责人”(失责者)到“责官”(责任领导)再到“坐官”的发展过程。据《汉书刑法志》记载:“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,造参夷之术”。“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(《史记•商君列传》)”。这说明连坐思想始于周朝,连坐制度成于秦国,盛于秦朝。在这一过程中,商鞅起了决定性的作用。
  连坐和连带的的对象、内容、和形式,因朝廷的统治意图不同也不尽相同,有亲属连坐,邻伍连坐,职务连坐等等。本节循着这一历史过程,来析读秦代的责任追究制度。
  一、循事责肇制度
  “肇”,指肇事者,也就是直接惹事人和责任直接人。早期的责任追究制度,是直接追究当事人或责任直接人的失职失责。云梦秦律处罚直接责任人的条文中,涉及到了粮食管理、衡器管理、巡游狩猎、驯养皇马、建材使用、军事国防等六个方面。分别罗列如下:
  (一)粮食管理方面,4条。
  1.仓房锁得不紧,有缝可撬,罚责任人一甲。官府仓房门闩得不紧,可以容下手指或撬门器具,按成例罚责任人一甲。【法律答问122:實官戶關不致,容指若抉,廷行事貲一甲167】。
  2.仓房门扇不紧密,谷物能从里面漏出,按成例罚责任人一甲【法律答问123:實官戶扇不致,禾稼能出,廷行事貲一甲168】。
  3.仓里有鼠洞对看仓人申斥、罚款。仓里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,两个以下应申斥。鼷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【法律答问125:倉鼠穴幾可(何)而當論及誶?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,二以下誶。鼷穴三當一鼠穴169】。
  4.粮食该发未发、发错者罚一甲,遇赦令未判而逃后被捕处耐刑。发给豆、麦,应发的没有发,却发谷子来顶替豆、麦,豆。但麦价贱而谷子价贵,应如何论处?应罚一甲。由于遇到赦令而没有论罪,又逃亡,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才被捕获,应处以耐刑【法律答问126:a有稟叔(菽)、麥,當出未出,即出禾以當叔(菽)、麥,叔(菽)、麥賈(價)賤禾貴,其論可(何)殹(也)?當貲一甲。b會赦未論,有(又)亡,赦期已盡六月而得,當耐170】。
  (二)衡器管理方面,1条。
  衡器校验不准,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为:“斗不正,半升以上,貲一甲;不盈半升到少半升,貲一盾。半石不正,八兩以上;鈞不正,四兩以上;斤不正,三朱(銖)以上;半斗不正,少半升以上;參不正,六分升一以上;升不正,廿分升一以上;黃金衡羸(纍)不正,半朱(銖)〖以〗上,貲各一盾”(见【效律4:74】)。
  (三)巡游狩猎方面,1条。
  猎虎未成要罚款。打猎射虎射犳时,射虎车两辆为一组。虎還还在山林旁边晃荡就开始追逐,使虎逃回山林的,罚追逐人一甲;虎逃走了,打猎没有收获,每车罚一甲。虎要进犯,猎手从猎车中出来徒步射虎,没有猎获,罚一甲。豹逃走,没有猎获,罚一盾【秦律杂抄24:●射虎車二乘為曹。虎未越泛蘚,從之,虎環(還),貲一甲。虎失(佚),不得,車貲一甲。虎欲犯,徒出射之,弗得,貲一甲。●豹旞(遂),不得,貲一盾171】。(●公車司馬獵律)
  (四)驯养帝王马匹,1条。
  帝王的宝马伤不起,惹不得。弄伤了、鞭打了、训化数量少、拉着套子跑等等,一律重罚。伤害了帝王驾车的马,马皮破伤(夬guai)一寸,罚一盾;二寸,罚二盾;超过二寸,罚一甲。考核駃騠(juétí。古代良马)的训练成绩,满了一年数字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的,罚驯马师一盾。特种良马(志马)应圈在驾车之马的后面,不准鞭打(炊飭),违反这一法令的罚一盾。已经驾车奔驰的马,不给及时卸套,罚一盾【秦律杂抄25:傷乘輿馬,夬(决)革一寸,貲一盾;二寸,貲二盾;過二寸,貲一甲。●課駃騠,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,貲一盾。●志馬舍乘車馬後,毋(勿)敢炊飭,犯令,貲一盾。已馳馬不去車,貲一盾172】。
  (五)建筑材料的使用方面,1条。
  工匠因不识建筑用材延误工程安装要受处罚(见【秦律杂抄14】)。
  (六)国防和军事方面,3条。
  ⑴将帅(大夫)放弃指挥职责而去阵前杀敌的,处以流放;
  ⑵在进行关键决战(大蒐)时分散使用兵力的,处以耐刑;
  ⑶县尉(相当于现公安局局长)把士兵收藏为家丁,违者罚
  二甲,并免职;同时罚县令二甲;
  ⑷县里不得截夺运送的兵器和军用物资者,违者县令、县尉罚二甲(均见【秦律杂抄2】);
  ⑸将质量不好的兵器供给军卒,县丞和武器库库长等官吏同罚二甲,同予撤职,永不叙用(见【秦律杂抄4】)。
  二、连带追究制度
  也就是责官坐官制度。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,觉得“连带追究”这玩意对于镇服百官、敬畏皇权有杀伤力,对防止在任官员的渎职失职行为有显效,便将秦孝公时期的连坐法拿过来,从连坐的对象、职务、方式、内容、范围诸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造,形成了“连坐法”的变种——连带追责制度,搞出了一套五花八门、无所不包、泛滥成灾、甚至是啼笑皆非的连带问责制,涉及到了秦朝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。大凡具体办差的一有失职渎职,都得追究上司的责任,甚至同等处罪。
  (一)连带问责的内容
  云梦秦律中连带问责的内容,涉及了秦朝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,集中为12个类型,律条多达48条,现择其要点列举如下:
  1.粮食和酿酒管理有7条。
  ①不准向农村的百姓卖酒,如果田啬夫及部佐(乡长和副官)不严加禁止,不服从法令,就拿他们问罪【田律6:百姓居田舍者毋敢盬(酤)酉(酒)。田嗇夫、部佐謹禁御之,有不從令者有罪173】;
  ②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换了人出现粮仓不足数的情况,责令县令、县丞同他们一起赔偿亏空(见【仓律4】)。
  ③粮仓出现被盗、火灾、事故,要追究责任人和县令、县丞的罪责【内史杂10:a有實官高其垣墻。它垣屬焉者,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。令人勿紤(近)舍。非其官人殹(也),毋敢舍焉。善宿衛,閉門輒靡其旁火,慎守唯敬(儆)。b有不從令而亡、有敗、失火,官吏有重罪,大嗇夫、丞任之174】;
  ④粮仓清空了,若空仓草垫下的粮食未清理干净,有粮一石以上,则罚看仓人一甲,监管令史一盾【法律答问124:空倉中有薦,薦下有稼一石以上,廷行〖事〗貲一甲,令史監者一盾175】。
  ⑤粮仓漏雨或堆积不当造成粮食腐烂,按损失数量罚粮仓主官,全体粮管人员共同赔偿腐坏的粮食(见【效2】)。
  ⑥亏空做假账及知情不报者,按盗窃罪论处。若县令、县丞对此不加惩处,与罪犯同罪,按律论处,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所缺数额(见【效6】)。
  ⑦应停发而不停把粮食全部发放的官吏,按多发的粮食以盗窃连坐处罪【法律答问127:吏有故當止食,弗止,盡稟出之,論可(何)殹(也)?當坐所贏出為盗176】。
  2.牛马羊饲养评比有5条。
  ①耕牛评比,成绩摆尾巴的,斥责乡长,打田典三十大板(见【厩苑律1】)。
  ②官牛官马年度考核中出现大额死亡,县长、县丞都得问罪(见【厩苑律3】)。
  ③军马选训不好罚县司马、县令、县丞;司马革职永不叙用【秦律杂抄3:●驀馬五尺八寸以上,不勝任,奔摯(縶)不如令,縣司馬貲二甲,令、丞各一甲。先賦驀馬,馬備,乃粼從軍者,到軍課之,馬殿,令、丞二甲;司馬貲二甲,法(廢)177】;
  ④官马养的不好,评比差,养马官、县令、县丞、副官小吏都受罚【秦律杂抄26:膚吏乘馬篤、‖(胔),及不會膚期,貲各一盾。馬勞課殿,貲廄嗇夫一甲,令、丞、佐、史各一盾。馬勞課殿,貲皂嗇夫一盾178】。
  ⑤还有更逗的,母牛母羊不生崽,怪罪惩罚饲养官【秦律杂抄27:牛大牝十,其六毋(無)子,貲嗇夫、佐各一盾。●羊牝十,其四毋(無)子,貲嗇夫、佐各一盾179】
  3.官债赔偿有1条。
  即吏代偿。欠债人死了,由官员代偿(见【金布律9】)。
  4.错账追究有4条。
  ①官员受错账连累被判赔偿,本人和手下分摊赔,当年赔不完,统统依法处理(见【金布律10】。
  ②会计账目错计错销,按其价值罚主管官长(见【效律23】)。
  ③会计账目现金出错,按出错金额斥责并分档对管理官员罚款(见【效律22】)。
  ④会计犯罪被揭发,上级官长承担相应的罪责(见【效律21】、【效律21】)。
  5.官物管理有9条。
  ①借用官器借者死亡或服刑由管理器物的官员代赔(见【工律6b】);
  ②徭徒住官舍借用官器者死亡,借出官物由同室徭徒和差官同赔(【工律4】);
  ③私用公车损坏了官车官牛,管车人、借车吏、用车官全部问罪(见【司空2】)。
  ④囚徒损坏了官物,主管官吏不加责打得赔一半的损失(见【司空11】);
  ⑤官物未刻永久性标记,罚该府长官一盾(见【效律10】);
  ⑥官府大器物的标记和登记本不合,罚官长款(见【效13】);
  ⑦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标错了顺序,罚官嗇夫一盾(见
  【效律14】);
  ⑧官府的皮革要经常曝晒风吹,防止虫咬。被虫咬坏,罚主管官员、县令、县丞(【效律12】);
  ⑨官府的皮革被虫咬坏罚主管官员、县令、县丞【秦律杂抄23】。(本条和《效律•12》基本相同,疑是重复)
  6.核账验物有5条。
  ①财货少了,由官府的长官和众吏共同赔偿(见【效律2)】)
  ②点货物不对数,按价值对主管官长分档罚款(见【效律5】)。
  ③称物数量不足,按价值啐,貲主管官员(见【效律7】)。
  ④衡器不准,罚官府官长(见【效律3】)。
  ⑤官有器物重量不准,罚核验官(见【效律9】)。
  7.质量管理方面,共8条。分手工及矿产品质量处罚和建筑及园林工程质量处罚两类,。
  ❶手工及矿产品质量问题处罚(5条)
  ①衡石不准或不合标准,对拥有衡器的官府官长进行罚款(见【效律3】)。
  ②手工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者,罚工师一甲,丞(助工)和曹长(工长)一盾,三年连续评为下等(比殿)的,加重处罚(见【秦律杂抄9】)。
  ③郡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(贡品),被评为下等的,罚质管官一甲,县令、县丞、县主管官员和工长各一盾:城旦做出的产品被评为下等的,罚掌管制造的长官(司空啬夫)一盾(见【秦律杂抄10:b】。
  ④开采的宝石、矿石两次被评为下等,罚矿长一甲,副次长一盾;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,加罚矿长二甲,并撤职永不叙用(见【秦律杂抄13】)
  ⑤为皇帝开采的玩石宝石考核评为下等,罚太官、右府(左府)、右采铁及其长官各一盾(见【秦律杂抄13】)。
  ❷建筑及园林工程质量问题处罚(3条)
  ①戌边人员所筑城垣在保质期内有毁坏,罚率领戌边人的该县司空(主管工程的长官)、署君子(管一段城墙的长官)各一甲(见【秦律杂抄11】);工程损失严重的,问罪(见【徭律1c】)。
  ②漆园(园林工程)被评为下等,罚漆园园长一甲,县令、县丞及副佐各一盾;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,予以加罚重处(见【秦律杂抄12】)。
  ③领回来的工程用料油漆,含水高属于水货,对工匠及带领官吏罚款(见【效律16】)。
  8.产品丢失处罚,1条。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,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,以及不能足数的,罚其曹长一盾【秦律杂抄13:b賦歲紅(功),未取省而亡之,及弗備,貲其曹長一盾180】。
  9.司法和治安问责,3条。
  ①判案不公,史官虽未和法官合谋,也要罚一盾【法律答问77:贖罪不直,史不與嗇夫和,問史可(何)論?當貲一盾181】。这,表面上旨在不得串通判案,实则无端连坐。
  ②盗贼入室伤人,被伤之人呼救,典、老确实不在,仍应处罪【法律答问80:賊入甲室,賊傷甲,甲號寇,其四鄰、典、老皆出不存,不聞號寇,問當論不當?審不存,不當論;典老雖不存,當論182】。
  ③看见有人行凶,不施援手者,重罚(2688钱)。看到有人在大路大街上杀人伤人,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,其距离在百步以内者,都按靠得最近距离(比野)者同样论处,应罚二甲【法律答问82:有賊殺傷人衝術,偕旁人不援,百步中比壄(野),當貲二甲183】。
  10.户籍办理方面,1条。甲迁居,请求吏迁移户籍,吏绕着圈子拒绝(环),不为他更改户籍。如甲有处耐刑、罚款的罪,吏应罚二甲【法律答问120:甲徙居,徙數謁吏,吏環,弗為更籍,今甲有耐、貲罪,問吏可(何)論?耐以上,當貲二甲184】。
  11.私用公款,1条。私用公款与盗窃同罪【法律答问23】:
  12.国防和军事方面,2条。
  比如,地方人员冒领混吃了军粮,县令、县尉、士吏(低级武官),虽不知情,也罚一甲;军人向老百姓倒卖军粮,吏部未发觉,罚了吏部还要罚县令县丞各一甲(见【秦律杂抄4】);
  又如,士兵不站夜岗,罚署长(分段守城长官)、屯長(戍边队长)、仆射(五人巡逻组组长)不报告,各罚一盾。夜间站岗的上了殿阶警衙,又擅自离岗的,每人罚二甲(见【秦律杂抄5】)。
  (二)连带问责的形式
  秦朝对官员的责任压实,对官员怠政、失职、甚至违法行为的追责,其形式也是五花八门,有“上责下连”,有“下责上连”,有无责也连,有同群相连,有无端株连等等。表现如下:
  1.上责下连
  一是上官受罚,下官同罚。比喻,县里粮仓出了问题,朝廷管粮官长(啬夫)罚二甲,则令、丞应罚一甲;朝廷管粮官长罚一甲,则令、丞罚一盾(见【效律19】);再如,效验财货的时候,财货少了,由官府的长官和众吏共同赔偿(见【效律2)】)。
  二是一把手欠债,要下官分担补齐(见【金布律11】…令與其稗官分,如其事)。
  2.下责上联
  下级出错,越级罚官。比如,在财物会计管理方面,会计账目错计错销、现金出错,按其价值罚一把手官长,会计及县尉官府中的下官犯罪,县令、丞应承担罪责(见【效律】20.21.22.23)。
  又如,在军粮管理方面,地方人员冒领混吃了军粮,县令、县尉虽不知情,也罚一甲;军人向老百姓倒卖军粮,吏部未发觉,罚了吏部还要罚县令县丞各一甲(见【秦律杂抄4】)。
  再如,囚徒损坏了官物,主管官吏不加责打得赔一半的损失;官物未刻永久性标记罚长官、官府器物的标记和登记本不合罚官长、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标错了顺序罚官长、官府的皮革被虫咬坏罚县令县丞等等等等,不一而足(见【司空11】【效律10】【效13】【效13】【效律14】【效律12】【秦律杂抄23】)。
  还有更逗的,母牛母羊不生崽,也罚饲养官【秦律杂抄27】。
  3.无责也连
  比如,判案不公,史官未和法官合谋,要挨罚;盗贼入室伤人,典老确实不在居住区里,要处罪;有人在大路上大街上杀人伤人,旁边的人不加援救,挨重罚等等(见【法律答问77】【法律答问80】【法律答问82】)。
  4.无关也连。
  黎民的户籍迁移和犯不犯罪本身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,但秦律规定,如果官吏不给他人迁居改籍,若此人犯了罪,罚该吏二甲。甲迁居,请求吏迁移户籍,吏绕着圈子拒绝(環),不为他更改户籍。后来甲犯了处以耐刑、罚款之罪,问吏应如何论处?甲罪有耐刑以上,吏应罚二甲【法律答问120:甲徙居,徙數謁吏,吏環,弗為更籍,今甲有耐、貲罪,問吏可(何)論?耐以上,當貲二甲185】。
  5.连带过头。
  一是把民事责任追究搞成了刑事惩处+经济处罚复合追究。如县令县丞对粮食亏空做假账者及知情不报者不加惩处,与罪犯同罪,按法律论处,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所缺数额(见【效6:a】)。
  二是把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搅在一起,将民事违法当刑事犯罪处罚。如,私用公款与盗窃同罪【法律答问23】。
  6.横连一群。
  比如,手工产品质量被评为下等,罚工师、丞(助工)、曹长(工长)、徒(操作工)一杆子人。三年连续评为下等(比殿),加罚(见【秦律杂抄9】)。
  再如,士兵不站夜岗或上岗又离岗,罚署长、屯長、仆射一帮子人(见【秦律杂抄5】)。
  又如,私用公车损坏了官车官牛,管车人、借车吏、用车官全部问罪(见【司空2】)。
  还有,官马养的不好,评比差,养马官、县令、县丞、副官小吏都受罚(见【秦律杂抄26】)。
  (三)连坐
  连坐就是一人犯法,家属亲友邻里等等连带受罚。云梦秦律反映出来的连坐,形式有两种,本质同一个,即地位低的连坐地位高的:
  一种是同户同伍连坐。法律答问18云:“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,同居应连坐”。什么叫“同居”?“同居”就是同户。奴隶犯罪,主人应连坐,主人犯罪,奴隶则不连坐。同户同伍的连坐,就是地位低的犯罪,连坐地位高的。
  一种下级罪错连坐。前面所述的大把大把的下责上连的问罪追究,就是这一类型的连坐。也是地位低的犯法,地位高的连坐。
  ★秦朝推行连坐法,异化出下责上连问罪制,其本意可能是要让有社会影响力的阶层承担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。但连坐本身就违背了谁犯罪谁担罪的法理,再让地位高的为地位低的犯罪连坐,这又违背了人伦。这种做法的一个突出的副作用就是造成中基层官吏和朝廷心有旁骛,离心离德。一有风吹草动,郡县官吏就会叛离朝廷。秦朝在反秦农民起义中“诸侯并起叛秦(《史记•秦本纪》语)”的结局正是如此。秦始皇一死农民起义一来秦朝江山就立马“崩盘”,这应该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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