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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一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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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杂法》就是除外“盗”、“贼”有关的其他的法律,主要包括对“轻狡、越城、博戏、借假、不廉、淫侈、逾制”七种罪行的惩罚。
  “轻狡”,轻狂狡诈。
  “越城”,不通过城门,而是以翻越城墙出入城。
  “博戏”,聚众赌博。
  “借假”,男子寄宿于女子家,“假”即“豭”,公猪的意思,主要是指“妻有外夫”的行为。
  “不廉”,贪财受贿。
  “淫侈”,荒淫奢侈。
  “逾制”,器具用度超过自己身份所规定的上限。
  其规定有“六禁”,为淫禁、狡禁、城禁、嬉禁、徒禁、金禁。
  淫禁,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,“夫有一妻二妾,其刑腻,夫有二妻则诛;妻有二夫则宫。”
  狡禁,禁止盗窃符玺及议论国家法令,“盗符者诛,籍其家,盗玺者诛,议论国法者诛,籍其家及妻氏。”说的就是这个禁令。
  城禁,禁止越城,“一人则诛,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。”
  嬉禁,禁止赌博,“博戏,罚金三币;太子博戏,则笞,不止,则特笞,不止,则更立。”
  徒禁,禁止群聚,“群相局,一日则问,三日、四日、五日则诛。”
  金禁,禁止官吏贪污受贿,“丞相受金,左右伏诛,犀首以下受金,则诛;金自镒以下,则罚不诛也。”
  以上五篇都是规定特定的行为和相应的刑罚的,最后一篇《具》则是服务于所有法律,按照规定,根据犯罪的年龄和情节,“以其律具为加减”,论罪定刑之轻重。
  整部《法经》贯彻了“轻罪重刑”的法家思想,除了《礼》、《书》中提及的肉刑,还增加了大量的连坐刑。
  “六禁”中提到的刑罚,诸如“腻”、“诛”、“宫”、“笞”均为肉刑中的一种,通常是以各种方式给人以极大的痛苦并留下终生残疾。肉刑是施加于罪犯肉体上的惩罚,具体是指黥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等刑罚,广义指死刑以外残害人体的刑罚。
  所谓的“杀人者死,伤人者创”,以血还血,杀人偿命。
  夷族、夷乡等为连坐刑,如犯了城禁“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”,犯了狡禁“籍其家及妻氏”。一人犯法,亲友邻里皆要受其连累。
  可想而知由参考《法经》的秦律有多么严苛,而且它更加细致,除有《法经》的内容,还有《田律》、《效律》、《置吏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工律》、《金布律》等,事无巨细,如有律文言“盗徙封,赎耐。”
  “封”为田地的分界的标志,“耐”是指一种剃去须鬓的刑罚。
  移动盗窃田界,必须出钱以抵耐罪。
  更让人为之胆寒的是秦律对“盗”的量刑。
  “士伍盗窃,赃物价值一百一十钱,黥为城旦。”
  “公室祭祀,未毕,祭品被盗,最轻者都要耐为隶臣。”
  “盗窃采人桑叶,赃不盈一钱,赀徭三旬。”
  赵以曾经因为手头不阔绰萌生过盗窃的想法,特别是知道了盗跖的事迹以后,最终还是因害怕受刑而迅速打消了念头。
  如今秦律中最让百姓苦不堪言的是《徭律》。
  秦国规定了一套傅籍制度,普通平民到一定的年纪要到官府登记,即“傅籍”,意思是从这个时候开始要为公家服徭役。
  傅籍年龄十七,六十免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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